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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4     来源:     浏览:次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的使学生干部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选拔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四)工作表现突出,能充分得到同学们的信任,能力强,责任心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学生会(包括校公管会及各学院学生会、公管会)成员,其中主席团成员及部长的选拔任用需要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会讨论任命。

第三条钱柜登陆,钱柜入口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于本职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主要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牺牲奉献精神和高度的集体主义荣誉感和责任感,不计较个人得失,甘于吃苦。

(三)具有团队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各项活动。

(五)全面发展,在学生中有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七)无违纪现象。

第六条担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各部部长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对各自所在部门有充分的了解,组织参与过部门内的各项活动,有独立领导部门的能力。

第七条担任副部长及委员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工作积极主动,虚心学习,能认真完成主席团及部长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钱柜登陆,钱柜入口学生会干部选拔程序如下:

(一)自由报名

(二)资格审查

(三)公开竞选

(四)竞选委员会投票

(五)学生代表大会批准

第九条学生干部一经确定,应立即公布,任职时间视其表现而定。

第十条学生会对所有学生干部建立档案,并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学生干部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部长、副部长及所有委员。

第十二条考核目的:树形象,提高干部队伍总体素质,促进学生会工作更好发展。

第十三条考核方法:学生会成员统分表由学生会秘书处和监察部保管并记录,量化考核的相应加分或扣分由主席团,秘书处、监察部责执行;每学期期末进行考核;干事由部长和主席团进行考核;部长由主席团和指导老师进行考核;主席团由指导老师考核,并抽调各部门干事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二)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三)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四)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基础分为100,按考核量化标准给予相应加分或扣分。考核结果作为对学生会干部聘用、奖罚的重要依据,每学期考核成绩前二十评优优先考虑,60分为合格、30分以下的将免去职务。考核细则见附件1。

第十六条操作办法:

(一)个人自评:学生干部本人对一学期的工作进行整体评价。

(二)组织评定:

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进行评定,副主席由主席进行评定,学生会主席由负责学生会工作的老师及主席团进行评定。

备注:以上评定,皆以学生干部综合评定表为依据,在学期末进行。

第十八条奖惩办法:

(一)按排名先后,评选出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并进行表彰;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校级评优评先的评选依据。

(二)对排名后几位的学生干部进行批评、帮助,并由负责老师对其进行谈话;经帮助没有进步者,予以留职查看、劝其辞职或予以辞退。

(三)对评定不合格者,予以留职查看或劝其辞职;经过一段时间考察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五章免职与辞职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所任职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不能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者。

(四)学期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2者。

(五)因学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任职务者。

第二十条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不辞职者,应当免去现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学生干部,辞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学院内担任其他学生干部职务;自辞职一年后,表现突出,经民主选举通过的可重新担任学生干部。

(六)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在我校就读的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参照本规定实行。